《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问题解答

问:《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设定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设定权是一种立法权,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来行使,其他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可以行使一部分设定权。原则上讲,行政机关的权力应当来源于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是对行政机关的授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以规定;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63.问: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有哪些?

答: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原则上是特定的行政机关,但部分行政处罚权也可以由法定授权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来实施。

64.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哪些特征?

答:(1)必须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

(2)必须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

(3)行政机关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65.问:经法律授权成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社会组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被授权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组织,能独立地承担因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2)被授权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但不能是个人。

(3)被授权组织应当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与承担行政处罚事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

66.问:经依法委托成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社会组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67.问:《行政处罚法》对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68.问:什么是“一事不再罚”?

答: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这一规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同一个违法行为,既包括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也包括一个行为违反几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2)可以处罚两次,但罚款只能适用一次。对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给予两次处罚,但是罚款只能适用一次。

69.问:《行政处罚法》对处罚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予以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的时效做出了明确的限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时效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0.问:什么是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其内容是什么?

答: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当场处罚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简易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简便快捷,有利于及时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但由于其程序简单,缺乏制约,如果适用不当,容易造成对相对人的侵害,因此,我国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即(1)必须违法事实确凿;(2)具有法定依据;(3)处罚的程度比较轻。即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在其操作上包括三项制度,即表明执法身份、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71.问: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哪些步骤?

答: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最广泛的,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外,都应遵循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程序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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