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一般都属于此类。
2)在局部区域内生效。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在所管辖的区域内生效。
3)有的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可以超出国境。
(3)法律适用对人的效力。我国法律适用对人的效力采用的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具体为:
1)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的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在国外,原则上仍适用我国法律。但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适用我国法律可能会同所在国法律规定相矛盾,对此,既要维护我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如《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对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对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适用中国法律;二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符合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的,要适用我国刑法。
19.问:法律解释可以从不同角度作哪些分类?
答:(1)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解释和非法定解释。
(2)按照解释的效力范围不同,可以分为规范性解释和个别解释。
(3)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
(4)按照解释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语法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和逻辑解释。
20.法定解释与非法定解释有何不同?
答:法定解释又称为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它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律规定所进行的解释。按照进行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三种。法定解释同被解释的法律规定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也称为有效解释。
非法定解释又称为非正式解释或无权解释,是指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做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分为任意解释和学理解释两种。非法定解释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对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为法律适用机关提供参考意见、促进其全面正确地适用法律以及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入等仍具有重要意义。
21.问:我国法律解释体制是如何构成的?
答: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是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的:
(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所进行的解释。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这是国家最高的法律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与其所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进行的解释。这类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包括两类:一是审判解释;二是检察解释。司法解释仅限于具体的应用法律问题,而不能通过解释改变法律的规定,违宪和违法的解释都是无效的。
(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这是指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所做的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运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解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国家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决定。凡是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这两种法律解释只在本地区所辖范围内有约束力。
22.问:什么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有哪些特点?
答: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