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司法机关的监督,是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诉讼、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执行、刑事诉讼、司法建议等监督手段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审判、检察的活动。
(3)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是由行政系统内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各个工作部门之间对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4)政治监督,即由各党派、各政治性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5)社会监督,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一种没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48.问: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包括什么?
答:(1)层级监督,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于下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对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以及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的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2)专门监督,即由依法设置的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在我国指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49.问:行政规范的出现与存在的原因是什么?
答:(1)法律制定所需的时间太长,而社会对法律规范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这一矛盾造成并非所有法律规范都能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
(2)对于某些事项,用法律进行规定并不成熟,只能通过行政立法方式进行实验和探索。
(3)有些事项涉及政策性调整,变化很快,不可能用法律的形式对其加以规范。
50.问:判断行政法律规范是否合法有效的依据是什么?
答:(1)制定主体是否合格,是否有权制定行政法律规范。
(2)制定主体是否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有无越权。
(3)制定主体是否依据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律规范。
51.问:我国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有哪些?
答: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并非所有的国家机关都有权制定法律规范,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制定法律规范是由一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历史传统以及民族等一系列客观因素所决定的。我国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有: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2)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符合条件经国务院批准的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4)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自治机关,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作为国务院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法规性文件。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符合条件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法规性文件。
除上述国家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不能制定法律规范。如确有比哟制定法律规范,必须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授权。
52.法律规范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哪几个环节?
答:法律规范的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一般包括法案的提出、审议或审查、表决或决定、公布和备案4个环节。
53.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答:(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