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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机能二元论

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都应当互相协调,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刑法机能。

一 人权保障的刑法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刑法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刑法中的人权首先是指被告人的实体权利(以下简称被告人权利)。刑事法律关系是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以刑事责任的形式得以表现。

从以有关机关为代表的国家这方面来看,这些权利和义务是:根据犯罪行为和犯罪人危害社会的程度对罪犯进行惩处,适用和执行刑罚,进行改造和再教育,以及保障判刑和服刑的法律措施。

从犯罪人这方面来看,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则是对所实施的行为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接受和承担刑罚或其他影响方法,同时有权要求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动改造规范的规定适用、确定和执行刑法影响方法。

在这种刑事法律关系中,被指控为有罪的公民与国家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表明:被告人尽管被指控为有罪,但并不因此而处于完全丧失权利简单地成为司法客体的地位,被告人的人权仍然受到法律的保障。

刑法还有保障机能,即行使保护犯罪行为者的权利及利益,避免因国家权力的滥用而使其受侵害的机能。对司法有关者来说,刑法作为一种制裁的规范是妥当的,这就意味着当一定的条件具备时,才可命令实施科刑;同时当其条件不具备时,就禁止科刑。虽然刑法是为处罚人而设立的规范,但国家没有刑法而要科以刑罚,照样可行。从这一点看,可以说刑法是无用的,是一种为不处罚人而设立的规范。人们之所以把刑法称为犯人的大宪章,其原因就在于此。

(二)刑法对一般人权利的保障

刑法的人权保障的更深层次的含义在于对全体公民的个人权利的保障。只要公民没有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就不能对该公民处以刑罚。在此意义上,刑法就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刑法作为犯罪人的大宪章,是指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保障罪犯免受刑法规范以外的不正当刑罚。因此,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体现的是刑法对公民个人(包括被告人和其他公民)的权利的有力保障。

二 社会保护作为刑法机能

在与人权保障相对应的意义上,是指通过惩罚犯罪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刑法是基于国家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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