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专业民法复习资料:民法总论

,有利于深刻理解民事责任的本质与内涵,对民事立法与民事司法均有实际意义。  

其次,区分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有利于鼓励民事主体自动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民法自愿原则的体现。第三,区分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为完善民事责任体系提供了理论根据,为将责任与债区分开提供了理论根据,也为在民法典中将侵权行为独立成章提供了理论根据。

第四章自然人

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 意思能力:行为人认识自己的和结果,并根据此认识  正常意思的能力,是判断和认识能力。  

是事实问题,应根据自然人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必然影响交易秩序,所以法律上推定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即具有意思能力。所以从事实问变成了法律资格。但对于已经有意思能力的人在实施某一具体行为时,无意思能力也可主张无效。  

2 责任能力:民事主体得以独立承担发责任的法律地位。  

3 侵权行为能力:包括侵权责任能力和违约责任能力。凡有责任能力的人就应对自己的行为造成违法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责任能力的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本人不受法律追究,监护人承担。  

标准: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有民事责任能力,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

二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不是同一概念,两者的比较,表现了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但其本身并不意味着民事主体已经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自然人要享有民事权利,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事实的出现或基于自然人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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