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物权法绪论
一.物权的特征。
物权: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先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1 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其标的物上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意思或义务人行为的介入。但支配的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客体是有体的、特点的、独立物,准物权的客体是权利。
2 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的归属、物的利用、就物的价值设定债务的担保。
3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1)排除他人对于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2)同一物上不允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二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 权利性质:支配权;请求权。2 权利发生:法定主义;任意主义。3 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绝对权;相对权。4 权利效力:排他、优先、追及。5 权利有无存在期限。
物权与债权相比有七项特征:①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②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排除他人干涉;③物权设定法定主义;④标的为物或权利;⑤无期限限制;⑥物权有追及和优先效力;⑦保护方法采物上请求权,即:物权人享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权利。(客观题或论述题)
三 物权的效力:
(一)、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居于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无论成立时间先后,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的标的物,而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之先后,均优先于该债权(一物两卖之后买受人先受交付或登记); 2)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如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别除权等;
(2).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对于第三人继续存在)
2 物权相互间的效力
以物权成立的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的效力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