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相容的物权不能并存并存于同一物上,后发生的物权不能成立;
(2)可以并存的物权仅仅于不防碍先发生的物权的内得以成立,先发生的物权优于后发生的物权。本质上是对现存的既得的物权的支配权的保护。表现:
1).一物之上的所有权与他物权间,他物权当然具有优先效力;
2).数个担保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成立在先的,顺位在先,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担保物权的效力;
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共存时,成立在先的,亦具有优先效力(示例:一物之上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地上权;或者相反的情形)。
(二)、物上请求权效力
1.意义: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
2.主要包括三种权利:返还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不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行为债权)——以物的存在为前提
3.性质:依存于物权之独立的请求权。(1)是请求权;(2)是物权的效用,以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3)附属于物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4 行使:可依诉讼或意思表示的方式。
5 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1)债权请求权是在标的物受到损害,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权利。不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的,而是以物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物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为前提的。
(2)物上 目的是恢复物权人对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目的在与消除损害,是在不能恢复原状时,以金钱赔偿,补偿受到的损失。
(3)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必须是实际上受有损害,物上请求权无此要求
(4)二者可以并存。
6类型:主要有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四种类型。
(三)排他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存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1 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存两个所有权;
2 同一标地物上不得有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不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不在此限。
3 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