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专业民法复习资料:债法总论

对债权人的的效力:代位债权人并不因代位而取得优先受偿权,与其他的债权人平等受偿,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本来的趣旨 ,是债权人代位权的强制执行准备功能。

3 对第三人的效力:债务消灭,可主张抗辩。

三 撤消权

(一)成立要件:

1 客观要件(无偿)

(1)有债务人的行为;放弃、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学说认为包括发生法律效果的非法律行为,如抵消)

(2)有害债权;减少积极财产,增加消极财产。

(3)以财产为直接标的,即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不作为、劳务。

(4)(增)债务人行为须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

2 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成立要件,行为时恶意,不问有无过失。有代理人的依代理人定。推定恶意。

(2)受益人的恶意:行使要件,受益时恶意,不问有无故意及而已串通。债权人举证。

(二)效力:

1 债务人和受益人:自始无效。

2 撤消权人:入库规则,无优先受偿的解释。

3 其他债权人;共同担保,比例受偿。

第四章 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 :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

一性质

1 从属性,依附于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存在、变更、消灭。通常是为即存的或同时发生的而设。例外:最高额抵押或担保。

2 补充性,在债务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时才执行担保财产。

3 相对独立性,因担保而发生与原债务有别的法律关系。如,有自己的发生、消灭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不影响原债券债务关系的效力   

4 保障债权实现性;

债的主要效力在于履行,民事责任促使积极适当履行。但有不足:强制执行在各案中不总是可能;制裁债务人于不履行之后,过于消极;处于债权地位,与其他债权平等;有时以过错为要件,无过错难以实现。

二 保证

(一)性质

1 附从性:成立;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合同的范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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