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专业测试民法复习资料:合同法

律行为和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纯粹非典型: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依合同、诚信、斟酌交易习惯。

(3)合同联立:数个合同具有相互结合关系。1)单纯外观结合,无依存关系:分别适用各自的合同规范;2)效力存在相互依存:各个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分别判断,但效力上被依存的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消时,依存的合同同其命运。

(4)混合合同:数个合同的部分构成的合同。1)典型合同附其他种类的从给付:原则上适用主要部分的合同规范。2)类型结合合同:分别适用各部分的典型和规范,并依可推知的意思调和分歧。3)二重典型合同:互负给付分属不同的合同类型。分别适用各典型合同。4)类型融合合同:一个合同中所含的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分别适用典型合同的规范。

(四)一时的合同和继续合同(时间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

一时的合同:一次给付便实现和内容。

继续性合同;非一次给付可完成。

1 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少;多(信赖)

2 合同消灭时是否朔及既往不同。

3 违反继续性合同区分,个别给付与整个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一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否则合同不能成立;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阶段,不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

3 邀请只是采用要约的形式,不具备要约内容所应具备的完整明确无保留的条件,只一种附保留的建议;要约的内容明确、完整、无保留,具有肯定的订约意图。

4 要约的相对人是确定的;要约邀请的相对人是不确定的。

5 邀请的目的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后还需自己表示接受才可以订立合同,这样在订立合同中能争取主动;要约是经受要约人同意合同就成立,不需再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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