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征: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共利益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法院、仲裁机构主动宣布无效。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也不承担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4、无效合同自始、当然、绝对无效。
(二)范围: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 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的无效。
四 可撤销合同: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一)特征:
1 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诉。
2 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法院、仲裁机构不主动干预。
3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不当然无效。
4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有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
(二)范围:欺诈、胁迫、乘人之然、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1 显失公平合同
(1)这种合同在订立时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