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工作实务
司法所的性质、管理体制、工作职能
一、司法所的性质
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27号)规定: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等重要职能。
二、司法所的管理体制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川委办[2006]32号)规定:司法所作为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主管和乡镇(街道)协管的双重管理体制,其机构规格、人员级别比照公安派出所确定。
三、司法所的工作职能
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27号)规定,司法所承担以下九项职能: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
纷;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
管理、教育和帮助;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
第四条 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