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西藏山南地区县乡医疗卫生人员紧缺问题,经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决定从湖北省引进24名医护人员。现公告如下:
一、引进对象
湖北省高校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200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引进专业及数量
临床医学12人,护理学4名,麻醉学2名,医学检验2名,口腔学1名,预防医学1名,放射学1名,眼科学1名。
三、引进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热爱西藏,具有自愿支援边疆建设的思想。
(三)身体健康,能在藏坚持工作。
四、引进待遇
(一)实行浮动工资
1、凡到我地区累计工作满五年的工作人员,可享受五年浮动一档工资;凡到我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均从到单位报到工作之月起享受学历浮动一档工资。
2、凡到我地区县及县以下农牧区一线工作,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浮动一档工资。
(二)实行固定工资
1、凡到我地区二、三类区累计工作每满二十年,在四类区累计工作每满十五年,可固定一档工资。
2、凡到我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连续工作每满八年,可固定一档工资。
3、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工作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农牧区一线科技人员连续工作满八年,可固定一档工资。
(三)对进藏的高校毕业生,进藏后不实行见习期工资,直接享受定级工资待遇,并高定两档工资。
(四)实行西藏特殊津贴。
在本人基本工资的基础上,二类区、三类区、四类区分别提高140%、170%、200%。
(五)享受防寒装备补助费、取暖补贴和边境县生活补贴及海拔4800米以上地区特殊保健津贴。
1、防寒装备补助费:二类区每人每年46.58元;三类区每人每年71.99元,四类区每人每年109.5元。
2、取暖补贴:二类区取暖期6个月,月标准为122元;三类区取暖期9个月,四类区取暖期10个月,月标准均为125元。
3、边境县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0元。
4、海拔4800米以上地区特殊保健津贴,每人每月20元。
(六)对在藏工作直至退(离)休的人员,在办理退(离)休手续时,可将学历浮动工资、在藏累计工作满5年浮动工资、8年学历固定和20年固定工资作为计算退(离)休费的基数。
退(离)休后到区外安置的人员,继续享受原工作地的西藏特殊津贴。
凡在藏退休的人员,不论在区内或区外安置,均可按在藏工作时间提高退休费比例。在藏工作20年以上的,提高15%;在藏工作15—19年的,提高10%;在藏工作10—14年的,提高5%。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藏干部凡在藏享受了8年学历固定、20年固定和高套两档工资的人员,到内地后继续保留。
(八)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自愿到西藏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藏连续工作满八年以上的,可回原籍或其配偶所在地安排。
对已到期的高校毕业生,因工作需要继续留藏工作的,具备干部任职条件的,视情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专业技术干部符合聘任条件的,及时聘任专业技术职称;经组织决定留藏工作三年以上的,可解决其家属、子女“农转非”户口,在招工时,其家属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可以录用。
(九)具备以下资格条件者可申请在农村的配偶及十五岁以下子女的“农转非”户口指标,在计划指标内办理入户手续。
1、经自治区专业技术干部管理部门任命(聘任)为工程师(或相当工程师)级以上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一、二类地区工作满4年,在三、四类地区工作满3年以上的国家在职工作人员。
3、经自治区和各地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被任命(聘任)为中学二级教师或小学、幼儿高级、一级教师职务的公办教师。